公告日期:2025-10-24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4
第三章 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6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7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12
第六章 信息披露......13
第七章 责任追究......13
第八章 附则......15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应在知悉内幕信息前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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