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
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绿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
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
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
优势;
(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
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 短期投资
1. 委托经营或理财;
2. 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 长期投资
1. 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 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 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
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 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 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 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 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 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
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 公司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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