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公司、华绿生物 指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修 指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订稿)》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华绿生物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核查。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以下列事实为前提: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声明或口头证言。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