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证券代码:300971 证券简称:博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5-036
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业秘密维权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襄阳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25)鄂 0691 刑初 102 号),
对被告单位 A 公司和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孙某某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一 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与 A 公司均为通用设备制造企业,后者成立于 2022 年,系公司离职员
工作为主要股东设立,其生产的设备主要用于板带成型领域,产品类型及下游客 户与公司存在重叠。在与客户日常合作过程中,公司发现 A 公司所售部分产品
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
局报案并获得受理,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襄阳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了《刑事判决书》((2025)鄂 0691 刑初 102 号)。
案件审理期间,公司与 A 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A 公司就其侵犯
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自愿赔偿 1,500 万元(通过资产抵偿及现金方式履行),由 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上述抵偿的资产和现金共计 1,5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商业秘密维权赔偿金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刑事判决情况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 A 公司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孙某某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其判处刑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 A 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田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责令被告单位 A 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孙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人民币 427.327579 万元。
(六)公安机关从杨某某、田某某、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办公室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所有笔记本电脑、主机、硬盘、U 盘等物品予以没收;从王某等人及综合办公室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主机予以返还。
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抗诉,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亦未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刑事判决书》((2025)鄂 0691 刑初 102 号)已正式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收到抵偿的资产和现金共计 1,500 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详见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31)。根据赔偿协议约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抵偿的资产和现金共计1,500万元为本次商业秘密维权的全部赔偿金,判决结果中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共同退赔公司的损失人民币427.327579 万元已先期履行,不会影响公司 2025 年度损益。
鉴于 A 公司产品品类和销售市场相对于公司而言规模较小,商业秘密泄密范围已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公司不断进行技术迭代和产品升级,上述侵权事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基于此次出现的问题,公司已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升级了数字化系统,加强了人员管理,以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
目前,公司本次商业秘密维权所涉刑事案件已审理终结,公司后续将视该事项的发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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