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362 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