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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7:07:44 股吧网页版
万辰集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3
一、本次修订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 7
三、本次修订的信息披露...... 9
四、结论意见...... 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万辰集团、公司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
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权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557 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万辰集团委托,作为其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修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修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修订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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