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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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6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8
四、结论意见...... 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万辰集团、公司 指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
制性股票 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次归属 指 公司本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
条件成就
本次作废 指 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 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168 号
致: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万辰集团委托,作为其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万辰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第 一批次)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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