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广东 广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6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11
第七章 附 则......12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2 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该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参照《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并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所述之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及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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