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6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6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10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16
第七章 保密措施......17
第八章 附 则......17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关于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的相关要求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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