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的(不含 50%),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每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上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前述标准审批,在年度审批额度内,具体每笔交易的执行审批由财务总监和董事长依据本制度第四章规定分级负责,无需逐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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