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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9:11:22 股吧网页版
达瑞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规范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互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九条 除公司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公司曾为该申请担保单位担保,但该申请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且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连续二年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
规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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