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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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86 号
致: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及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4、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545102854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 2003-09-16
法定代表人 李清平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 48 号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其他电子器件制
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
子专用材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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