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解除限售、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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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瑞电子”)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称“本次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合称“本次归属”)以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解除限售、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解除限售、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解除
限售、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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