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 1/3,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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