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或除总经理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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