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单位(包括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等)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报 告 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
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
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并向董事会备案,未报备案的,以职务高者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
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
解之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确认后
执行上报工作。
第八条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
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报告信息
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人
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人应加强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掌握监管部门的最
新要求。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相关报告人应在股东会、董
事会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将会议决议存档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应及时
依法办理,并将变更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行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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