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已对外公布的计划投入项目。公司董
事会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未经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资质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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