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投资者关系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是公司
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投资者关系
部印章。同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名单应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
董事会成员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补选董事。
董事会中设职工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对董事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依据监督
情况向股东大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建议。
第十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小额定增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审批如下事项: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购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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