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6 18:35:02 股吧网页版
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Fi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21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6年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6日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9人,代表股份240,602,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1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9,092,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6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1,5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