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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9:21:01 股吧网页版
祥源新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受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新材”)股东魏志祥、魏琼(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祥源新材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林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华林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华林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林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本次询价转让减持的相关承诺》。华林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身份证件、对出让 方进行访谈,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华林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魏志祥,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222281967********。

魏琼,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222281976********。

2、魏志祥、魏琼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魏志祥、魏琼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4、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魏志祥、魏琼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本次询价转让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出让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根据上述规定,华林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祥源新材最近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祥源新材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祥源新材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
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魏志祥为祥源新材的控股股东;魏志祥、魏琼为祥源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魏琼为祥源新材总经理。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华林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祥源新材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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