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选举产生新委员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提交董事会,并遵照实施。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写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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