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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