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若需召开会议,证券投资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不受前述时间限制。会议通知由证券投资部发出。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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