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因离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总经理的职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消除影响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
(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总经理的辞职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生效。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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