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第十一条情形的,公司战略投资本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投资本部是证券投资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本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 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本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
计划拟订、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和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证券投资的 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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