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管理,强化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包括商品衍生品、外汇衍生品,具体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抵减授信额度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衍生品投资的业务类型、产品种类、交易金额、使用期限须在公司
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衍生品投资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审批在董事会和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限额内的衍生品投资业务,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具体负责人进行授权。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应于当年末提出次年“年度授
权操作额度申请”至衍生品投资总负责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操作衍生品投资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衍生品投资事项,超过其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年度预计衍生品交易额度并予以披露,任意时点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衍生品交易额度,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前,由内控审计本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 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衍生品投资业务实行授权管理,衍生品投资总负责人每年对公司及子 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出具授权书,通过交易、操作及结算人员的授权管理达成衍 生品投资业务管理的目标。如被授权人发生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衍生品相关业务 被授权人。
第六条 商品衍生品投资的日常管理采用“前后台分工协同”的管理模式,
被授权的交易下单人员接受业务部门指令下单,并同时接受交易复核岗人员的复 核。被授权的结算人员负责汇总每日头寸交易情况和检查头寸的匹配情况,对异 常头寸进行通告和处理,对持仓头寸及资金账户进行盯市盈亏管理。以上日常工 作执行情况和结果均向涉及的职能部门和衍生品投资总负责人汇报。
外汇衍生品投资的管理采用“A、B角分工协同”的管理模式,资金管理本部 负责询价交易并跟踪每日持仓变动、实际盈亏情况及浮动盈亏等外汇头寸,财务 本部负责每月核对交易情况和外汇头寸的匹配情况,以上日常工作执行情况和结 果均向涉及的职能部门和衍生品投资总负责人汇报。
上述相关部门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
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 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从事套期
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在衍生品投资总负责人的年度授权范围内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分类审批:
采购本部或销售本部等业务部门负责商品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商品衍生品的日常审批:在授权内的套期保值业务及策略业务,各业务部门按方案逐笔审批,经财务本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及衍生品投资总负责人进行审批。期现结合(含趋势)套期保值操作计划应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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