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薪酬考核与提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提名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九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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