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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0:03:23 股吧网页版
中红医疗: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维护本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填写相关资料(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证券管理本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管理本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和公告的情形

第十一条 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制度规定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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