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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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ZY2026H0014
致: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文电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苏文电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苏文电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帆路 3 号苏文电能 1 号楼
一楼能创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6、《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1、《选举施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2、《选举张子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3、《选举孙育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徐井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李诗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选举汤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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