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权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及时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仍应遵守本制度。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共同视
为乙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先由财务总监审核,再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凡超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人员和部门提供工作进度报告。确因不可预见、无法预知的客观因素影响,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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