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接受交易所监管;
(二)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三)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四)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九)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
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
的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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