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其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对象: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
(三)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除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应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津贴、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秉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工作职责及业绩目标相挂钩;
(五)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津贴、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提出建议;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津贴、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的构成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津贴: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领取固定董事津贴,董事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领取董事津贴的董事不得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领取董事津贴的董事因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董事薪酬:在公司承担除董事以外其他管理或业务分管职责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承担管理或业务分管职责内容领取董事薪酬,董事薪酬按其管理或业务分管职责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董事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核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该等董事管理或业务分管岗位的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核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该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或业务分管岗位的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六)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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