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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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23 号
致: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金沃股份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110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TCLG2025H115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5H144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1.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含本数)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5,000.00 万元(含本数),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予以认购。
2025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中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等事项进行调整,募集资金总额调整至不超过72,051.00 万元(含本数)。
发行人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在相应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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