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27 18:37:01 股吧网页版
金沃股份: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7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26)01088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26)01088 号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股份”)管理层
编制的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金沃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金沃股份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审慎调查以及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金沃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金沃股份截至2026年4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金沃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
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福丽

中国·南京

2026 年 5 月 27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管恒鑫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89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3,987,769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509,981.1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223,156.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1,286,825.1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全部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天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衡验字(2026)00049 号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