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委员中仅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召集人),无需另行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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