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4 21:49:15 股吧网页版
金沃股份: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天衡审字(2026)00860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 计 报 告

天衡审字(2026)00860 号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股份”)财务报表,包
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金沃股份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金沃股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 收入确认

1. 事项描述

金沃股份是专业从事轴承套圈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为轴承厂商提供各类轴承套圈。2025 年度金沃股份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118,594.68 万元。如财务报表附注三、30 所述,公司的销售方式包括寄售、国外直销、国内直销和国内受托加工。

寄售收入确认的依据为:公司将商品发运给客户,取得消耗清单确认销售收入。

国外直销收入确认的依据为:国外直销主要采取 FOB 模式结算以及少部分 DAP 模式
结算。在 FOB 模式下公司依据客户订单将商品发运给客户,取得出口报关单确认销售收入;在 DAP 模式下公司依据客户订单将商品发运给客户,报关离港运抵客户指定地点后确认收
入。

国内直销收入确认的依据为:公司将商品发运给客户,并经客户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
国内受托加工收入确认的依据为:本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加工完成后发运给客户,并经客户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

由于收入是金沃股份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从而存在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时点的固有风险,我们将金沃股份收入确认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中的应对

我们针对金沃股份收入确认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对金沃股份销售收入的影响,判断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2)了解、评估了管理层对金沃股份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3)通过抽样检查销售合同、订单,对与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有关的重大风险及报酬转移时点、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了分析评估,进而评估金沃股份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政策;
(4)采用抽样方式对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了以下程序:A、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出口报关单、物流信息、客户签收单、对账单等;B、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核对客户签收单、对账单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5)对报告期记录的客户选取样本,对其交易金额和往来款项进行函证,以评价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四、其他信息

金沃股份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金沃股份 2025
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
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