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8 18:57:45 股吧网页版
致远新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6-017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
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34 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15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
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8 人。

业务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重要城市设立了 30 家分支机构。2024 年度业
务总收入 21.07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 18.9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8.05 亿元。公司同行
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4 家。

二、2025 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
司 2025 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及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内容,并对其 2024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