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以下合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是指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公司关联人的法人或自然人。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包括与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若构成资金占用的,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防止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除外);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充分保护公司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
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算。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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