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二)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
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拟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标准。
前款所指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或者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标准。
(二)前款所指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