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融资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5 日向融资部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担保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的同时还应当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公司融资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融资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当会同公司法务人员调查拟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在作出提供担保决议之前,董事会或股东会应该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公司在必要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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