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在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管理运作机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投资且能够实际控制的独立主体,其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的其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制定经营计划,并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建立风险管理程序。
第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子公司在投资项目决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论证调查、可行性研究,并向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交投资方案。
第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对于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改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及其他形式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借款、对外投资、重大产品或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子公司主营业务、日常经营事项除外),公司提名的董事必须
事先报告公司批准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进行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购买资产、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或交易,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当事先报告公司,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全资子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
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
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在决定后 1 个工作日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控股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前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股东会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该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1个工作日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八条 未经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进行授权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
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借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主动向公司汇报投资项目的重大执行和进展情况,公司针
对经营业务或者投资项目进行询问、检查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必要的指导;对子公司财务会计、资金调配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公司另行要求的时限内,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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