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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