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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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融资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后提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讨论。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上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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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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