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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0:00:21 股吧网页版
志特新材: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以下主体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召集人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并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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