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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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本制度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的名义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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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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