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明确对外投资程序,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货币资金、
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投资行为,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也包括金融投资(不含银行理财和对外借款),主要形式有:债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利率、汇率、衍生产品投资等,以及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和资产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先进合理的原则。投资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市场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 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关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
(四) 效益优先的原则。能够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
序,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外投资,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审批前,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对于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决策人员应当回避审议或表决,并根据上述回避规则避免参与其他决策流程。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制度第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条 无论是以公司为主体的对外投资,还是以全资、控股子公司为
主体的对外投资,均应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中,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还应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对外投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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