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重大投资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要财务事项、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收集下属公司拟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
划,整理后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以下统称“交易”)。上述交易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具体各项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合同(业务)审批权
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 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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