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含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基本原则,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同时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和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行为。
因开展境外及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