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O2026BJ(法)字第 0456-1-1 号
致: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出具了《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前述《问询函》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对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 2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12 亿元,为竞价发行,拟用于南方总
部暨工业领域冷却设备及组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液冷温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项目二均包含土地购置费、工程建筑费及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相关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项目一拟新建年产 18 万台(套)工业温控产品生产车间、研发楼及配套设施,主要产品包括液体恒温设备、电气箱恒温装置、纯水冷却单元等,实现销售收入120,000万元,预计内部收益率为12.65%(所得税后),预计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为 8.38 年。项目二拟新建年产 9 万台(套)工业温控产品生产车间、研发楼及配套设施,主要产品包括液体恒温设备、电气箱恒温装置、纯水冷却单元等,实现销售收入 60,000 万元,预计内部收益率为 13.25%(所得税后),预计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为 8.07年。发行人于 2021年 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1.12亿元,其中精密智能温度控制设备项目存在延期,且未
达到预计效益,主要系市场竞争较项目规划时期更为激烈,部分产品毛利率下滑及期间费用上涨;公司使用前次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5,985.4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均新购置土地的原因及必要性,结合现有及在建(租赁)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面积和实际使用等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具体内容及必要性,是否可能出现闲置的情况,为防范闲置情形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实质性障碍。(2)分项目说明各募投项目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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