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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1:07:02 股吧网页版
创益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募集资金违规等重大违法行为或公司治理是否出现重大异常且影响发行条件的专项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募集资金违规等重大违法行为或公司治理是否出现重大异常且影
响发行条件

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募集资金违规等重大违法行为
或公司治理是否出现重大异常且影响发行条件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第 06F20260240-0001 号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拟接受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通”“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为创益通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行为或公司治理是否出现重大异常且影响发行条件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德恒特作如下声明:

1.德恒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受限于本次发行事宜尚未公告,完整尽职调查尚未完成,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系基于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网络检索及公司的说明。

2.公司已向德恒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德恒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核查意见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备,用于申请本次发行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德恒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德恒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造假

经核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6)第 5276号、上会师报字(2025)第 4890 号、上会师报字(2024)第 2992 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经核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6)第 5275号、上会师报字(2025)第 489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市公司 2024 年度和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根据《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该等文件载明上市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根据《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本所律师通过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进行舆情检索,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公开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核查,并根据公司书面确认,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根据上市公司 2023 年-2025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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